按察使是古代的一个官职名,其主要职责在历史上的不同时期略有差别,但大致职责都是监察各地、主管地方司法刑狱,相当于现代的省级公、检、法机关。
按察使制度始于唐代。据史料记载:唐睿宗景云二年(711年),仿照汉朝刺史制度,“置十道按察使,道各一人”(《新唐书》),每年秋、冬赴各道巡察,主要工作是考核吏治。
宋代按察使设置在路一级(相当于省)单位,职能开始由行政监察向司法刑狱转变。元代将按察使改为肃政廉访使,在加强其监察职能的同时,又大大扩展了其他职能。
到了明代,复用按察使称谓,并成为一省的主官,主管一省的司法、监察。按察使的办公机构为提刑按察使司,下设按察分司,分道巡察府州县。清代的按察使职能仍然是主管司法,但是地位大减,逐渐沦为督抚的属官。清末新政时按察使改为提法使,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开始分离,清朝灭亡后,按察使制度也随之消亡。
下面重点讲一下明清两代的按察使:
一、明代按察使
明朝建立以后,作为地方行政机构的行省被废除,改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简称布、按、都三司),分别掌管行政、司法和军事。
此时的按察使与布政使、指挥使并为一省之主官,地位尊崇,且三者互不统属,各自独立行使职权。与前代相比,明朝按察使在地方行政体制中的地位达到顶峰。
(明朝地方行政机构改为承宣布政使司)
《明史·职官志》规定:“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 ……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官邪,戢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大者暨都、布二司会议,告抚、按,以听于部院。”这里的“部”为刑部,“院”则为都察院。
按察使的属官设有副使、佥事等,他们分道巡察各地。洪武十五年(1382年),又在府州县设置按察分司,“凡官吏贤否,军民利病,皆得廉问纠举”(《明史》)。明朝按察使及其属官与前代相比,不但地位提升了,而且职掌范围也大为增加。
(明朝按察使地位尊崇)
史书记载:明代“刑部有十三清吏司,治各布政司刑名……按察名提刑,盖在外之法司也……凡府州县轻重狱囚,依律决断。违枉者,御史、按察司纠劾。”(《明史》)由此可见,明朝的按察使主要职责就是刑狱、监察与司法审判,既向刑部汇报工作,又对都察院负责。
二、清代按察使
清代承袭明制,各省均设按察使,每省一人,三品官衔。关于其职责,清代官制规定:按察使“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所至录囚徒,勘辞状,大者会藩司议,以听于部、院。兼领阖省驿传。三年大比充监试官,大计充考察官,秋审充主稿官”(清史稿)。
由此可见,清代按察使的大体职责与明代相比相差无几。但是,清代的按察使地位却大不如前,并逐渐沦为地方督抚的属官。“乾隆以后,督、抚成为固定的封疆大吏,变为正式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而藩、臬便失去了行政上的独立性,降为督、 抚的属员了”(陈茂同《中国历代职官沿革史》)。藩台即为承宣布政使,臬台就是按察使。
(清代督抚)
虽然沦为督抚的属官,但是清代按察使仍是督抚之下最重要的官员之一,主管刑名,一省之内有关司法之事无所不管,号称通省刑名总汇。另外,还兼管一省的行政监察、驿传事务、科举乡试等,职掌庞杂,政务繁忙。
到了清末,随着外国列强和国内革命的多重打击,清政府的统治无以为继,被迫顺应时势,开始改革,这就是清末新政。其中,对于省级官制的改革是这样规定的:“按察司宜名为提法司,而解管驿传事务,专管司法上之行政,监督各级审判。”(《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至此,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开始分离。
1911年,清帝溥仪退位,清朝灭亡后,按察使制度也随之消亡。
总结:
按察使作为省级监察机构,在明朝时地位达到顶峰,作为一省之主官,可以直接向刑部、都察院甚至向皇帝直接汇报工作。但是到了清代,按察使的权力和地位不断下降,最终沦为地方督抚的属官,只能向地方督抚汇报工作。因此说,明代的按察使地位高于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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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时期,按察使所处的环境和地位是不一样的。
明朝初期布政史、按察使、都指挥使是各省的最高长官,后来朝廷为了管理便利,,而后设立了巡抚、总督以此来统一事权。但明朝的总督巡抚是在一些重要地区临时设立的职务,是属于朝廷的临时差遣,总督巡抚完成了朝廷交给的任务之后,就会回到中央复命。
明朝按察使是正三品,掌全省刑名、按劾及驿传事务。按察使作为一个省负责刑狱司法的最高长官,是要直接向刑部汇报工作的
到了清朝,总督巡抚成为封疆大吏,按察使变成了督抚的属员。按察使在开展工作时,都要向总督巡抚请示汇报。特别是在左宗棠李鸿章这些挂有大学士头衔的牛逼总督面前,按察使只有老老实实,否则就只有打包走人的份了。
所以清朝按察使虽说也是主管一省刑罚,但是和明朝不一样,清朝的按察使有两个领导,即督抚和刑部。
由于督抚直接关系到按察使的前程,所以按察使多是向督抚请示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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