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回答题干表述的内容可以肯定不是工伤。具体分析如下:
员工上班途中摔倒认定工伤的情形
- 能够判断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才可能认定为认定为工伤,员工上班途中摔倒,在厂区内可能被认定工伤。
- 员工上班途中在厂区外,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不需要考虑责任的大小。
员工上班途中摔倒被认定为工伤
- 实际上,员工上班途中摔倒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已是对国家通过法律给予职工的照顾,上下班途中已不是用人单位能够控制,从一定意义而言,已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保险事故范围。
- 特别是交通事故发生比较频繁,车辆驾驶人有谨慎驾驶的义务,如果不加以限定,用人单位也不能承受,《工伤保险条例》将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附带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本悟空回答的内容
- 同事在上班路上因躲避雨后积水,骑摩托车自己摔倒,可以肯定的认为,积水不是单位造成,下雨骑车应当特别谨慎,你的同事骑摩托车应当是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而不能认定工伤。
- 企业的大小,经济条件好坏不是认定工伤的理由,人们都应当正确对待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边界。
您好!我是碧露霜桐,很荣幸回答问题。
我的观点是认定员工上下班途中摔倒是否是工伤?首先需要满足“上下班途中”的四种认定情形,同时还需要满足“非因本人主要责任”。
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是关键,实践中有“时间论”和“路线论”两种观点。
即按上班时间时段和上班路线路段来划分和认定。
从时间角度出发,一般理解是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大部分单位都会有相关的规定。而最新的司法解释显然扩大了这个规定的外延。司法解释界定的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非常人性化。公众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有时候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 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应该属于合理时间。法律认同的这些情况,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申请认定工伤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认定书中受伤职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这样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故,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要满足“本人负非主要责任”这一特定条件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四种认定情形: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认定的“上下班途中”四种认定情形,如果满足“非员工本人主要责任”这一责任,我认为应该认定为工伤。
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员工要属于非自身的主要原因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而该员工承担的是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往往在认定该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时,社保机关还会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发生的路段,是否位于该员工上下班路段中间的合理线路中,同时会考虑交通事故所发生的时间是不是属于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也就是说,只有在上下途中的合理线路上、合理的时间内,发生了属于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谢谢大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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