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收获美满的爱情,女性往往会付出很多的努力,例如为了变得更加漂亮更加美丽,不惜付出高昂的金钱代价和身体的代价进行整容和美容。为了让身材看起来曼妙多姿,可以不辞辛苦的锻炼减肥瘦身。不仅如此,女性还要时刻紧跟着时尚和当今的流行趋势,而且与心仪的异性聊天时,为了抓住对方的心,有时还要刻意装出一幅献媚取宠的模样。不仅女性追求爱情是如此,男性为了获取异性芳心时也会像女性一样绞尽脑汁。可是仅靠这些努力付出和参照一些恋爱技巧就可以促成婚姻吗?心理学家做过一个关于会选择什么样的异性做配偶的调查,调查的结果显示无论自身的收入和文化程度条件如何,大多数女性都会选择高收入的男性作为配偶。在日本年收入越多的男性已婚率越高,而且不同年龄段的男性都如此。
其实女性对结婚对象和恋爱对象的标准完全不同,恋爱的时候女性都希望自己的男朋友拥有帅气的外表,在一起时只要开心就好等等。然而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最看重的是经济实力。另一方面,男性谈恋爱时都喜欢找漂亮性感自由奔放的女性,可是到了结婚的关头,选择的标准就完全变了,他们更注重女性的性格理财能力以及是否居家等,相反,那些花钱大手大脚或者看起来就很好,追到手的女性会被冷落,因此,不论男性还是女性,恋爱和结婚时对另一半的要求都是截然不同的,那种只要我们相爱就可以天长地久的话,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是行不通的。
总的来说,结婚必须男女自愿,没有被胁迫、到达法定的婚龄、没有法律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和血缘关系、也不存在重婚的情形,双方拿着身份证、户口本到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就可以了,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只能算是同居关系,不算是法律上的合法夫妻,因为从1994年2月1日起,我国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具体的法条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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