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春秋战国之时起,古代军队之中便有了严格的“军法”,经过历代演变,虽各有不一,但实质性没有改变,都是通过一些严苛甚至残酷的手段来约束或惩戒一些犯了军中法纪的兵卒和将领。这种手段的存在是有必然性和必要性的,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军队更要严苛才行。从古到今,国内国外,都有自己的“军法”。无规矩不成方圆,有了军法约束,才能更好的管理兵卒。
通过看一些史书不难发现,凡有犯法纪士卒,或斩或杀或关或打,总之不会轻易饶了你,这顺便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让其他士卒看看,这就是违反法纪的下场。
当然就算违法军纪,也要看事态的严重性和所违反的是那条军规军纪。若不是什么大罪过,无非也就是打板子、关牢子、抽鞭子等等,让你受点皮肉之苦,遭点罪,给你个记性,下次再犯,就把罪过在加重,知道咔嚓一刀剁了脑袋为止。但如果是逃兵,待遇就不能只是打板子抽鞭子这种待遇了,在古代逃兵一般都是死刑,如果不狠一点,其他士卒很有可能效仿,所以让其他人看看结果,你敢逃,我就敢砍你脑袋。
到了秦朝之时,还有连坐制度,士卒每五人编成一“伍”,其中一人逃亡,其余人等要连坐,逃跑者被抓回后处以极刑,其余四人要受笞杖之刑并受两年劳役(如果战场之上斩杀敌人一员,凭头颅可免受罚)。
东汉末年,曹操的兵马还施行“士籍”,士卒逃走家人受连坐,可将其父母、妻儿抓获拷问,如果逃跑士卒依旧不归队,就要诛杀其全家。
唐末五代之时,后梁太祖朱温要求官军全部在脸上刺上军号,并于道路关口设立岗哨盘查,凡拿获刺字的逃兵,就地予以处死。这种方式很有效,因此被其它军阀纷纷效仿。到了宋代初期,依旧沿用这种制度,士卒逃亡一日,便要处以极刑。王安石变法之后,改为七日,这条法令一直沿用到南宋灭亡。到了北宋之时,便不再这样严苛,皇帝往往下诏特赦逃兵的死罪。
明朝之时,有所改变,变得人性化了很多。凡私自逃走者,被拿获后,仗一百,继续充军,逃跑二次,判绞刑。后来改为逃走三次判绞刑。
清代沿用明代军纪,但有规定,战前回来自首者可受绞刑,但要充到八旗军中为奴;战后自首的,斩立决。
看到了吗?古代的军纪是否很严苛,这就对了,不要说什么不人性,如果人性化了,就没人听你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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